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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江西科技学院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细则

【来源:​江西科技学院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细则 | 发布日期:2023-03-21 】

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》(中发[2007]7号)和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通知》(教体艺[2007]8号)的精神和要求,教育部决定,在高等院校全面实施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《通知》指出:《标准》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,激发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,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,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《江西科技学院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〉实施细则》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。

一、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将严格按照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,在学校分管校长的领导下,由教务处、体育学院、学生工作处、校医务所、各院部协同配合,共同组织实施。

二、《标准》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,避免重复测试。学生的《标准》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,作为毕业、升学的重要依据。《标准》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。

三、《标准》各项目测试工作,每学年完成一次、在校期间完成四次测试、每学年0.25学分总学分1学分。身高、体重、肺活量、坐位体前屈、立定跳远、50米、一分钟仰卧起坐(女)、引体向上(男)、800米(女)、1000米(男)各项目的测试成绩得分和运动参与分数之和为《标准》的每学年最后得分,并将成绩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登记卡》,然后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,90分以上为优秀,75~89分为良好,60分~74分为及格,59分以下为不及格。测试成绩高于50分(包括50分)者可获得当年学分(学分为0.25),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优。

四、学生《标准》测试成绩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者,方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;成绩达到优秀者,方可获体育奖学金。《标准》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《标准》成绩为不及格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《标准》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,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,按毕业当年的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%之和进行评定。

五、因病或者残疾学生,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表,经医疗单位证明,体育教学部核准后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〉申请表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、奖学金分评选,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可记为满分,但不评定等级。

六、认真上好体育课、积极参加体育活动、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、获得校级别以上田径运动会规定名次者、获得校体育节比赛前三名者、奖励5分,计入学年《标准》总成绩。

七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其《标准》成绩记为不及格,该学年《标准》成绩最高记为59分:

1、评价指标中1000米跑(男)、800米跑(女)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。

2、不按测试要求进行测试、故意损坏测试仪器、扰乱测试秩序者。

3、对体育课、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,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的1/10者;或因病、事假缺勤,一学期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的1/3者。其《标准》成绩应记为不及格,该学期《标准》成绩最高记为59分。

八、学校在实施《标准》时要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指导思想,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,落实安全责任人,加强对场地器材、设备的安全检查。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,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。

九、《标准》测试及成绩评定部分安排

(一)身高、体重、肺活量、坐位体前屈、立定跳远、50米、一分钟仰卧起坐(女)、引体向上(男)、800米(女)、1000米(男)测试,测试及成绩评定,由体育学院负责。

(二)课外体育锻炼的考勤和锻炼情况,由学生工作处、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按规定进行统计,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课外体育锻炼考勤表,交体育学院。

(三)“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”体育课考勤情况,由体育学院按规定进行统计与评定,并按规定执行每学期《标准》成绩的奖惩处理。

(四)每位学生每学年《标准》的最后得分,由体育学院负责登入体质健康管理系统,每年测试的《标准》数据,由体育学院使用统一的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管理软件”予以上报省教育厅、国家教育部学生健康数据库备案

(五)教务处根据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《标准》测试成绩,严格按照本《实施细则》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的规定,决定是否给予学分、是否准予毕业。

(六)学生毕业时,经教务处审核并学院盖章后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装入学生档案。

十、学生在《标准》测试中无故缺席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者,应视情节轻重,由其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,给予行政处分。

十一、本《实施细则》自2015年9月入学新生中执行。

十二、本《实施细则》由教务处、体育学院负责解释。